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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有效执行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价格涨跌幅限制制度,上海证券交易所就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(2020年修订)》第七条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:
一、a股风险警示板股票(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)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.1元人民币的,其涨跌幅限制为a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,即0.01元人民币。
二、b股风险警示板股票(包括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)前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0.01美元的,其涨跌幅限制为b股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,即0.001美元。
三、a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.01元人民币,b股风险警示板股票的申报价格最低为0.001美元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证券交易所
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